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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城区正式启动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工作
发布日期: 2021-08-02 15:58:41 来源: 浔阳晚报

7月29日,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九江市城区地下车位(库)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该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市城区正式启动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工作,有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保障业主的权益。

近年来,随着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保有量也持续增长,中心城区车辆管理成了小区物业管理的一个难点。经相关部门调查,我市大部分小区配建有地下停车场,但由于地下车位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等问题,加之管理不到位,造成小区居民不愿购买地下车位,小区地下停车场(库)的使用率不高,直接导致小区车辆乱停乱放,小区周边道路和内部道路变成了公共停车场,造成地下车位无车停、地上无位乱停车,严重影响市容市貌和文明创建工作。

为规范市城区出让用地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行为,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我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了《九江市城区地下车位(库)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九江市城区地下车位(库)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共16条,包括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各部门职责、基本原则、登记材料、特别约定。《九江市城区地下车位(库)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制定主要为明确九江市城区地下车位(库)权属,化解九江市城区因地下车位(库)权属不明晰而造成的纠纷矛盾。文件即明确了登记范围,也明确了登记所需材料,同时对已建成小区,设立了异议征询制度,能够有效防止因信息不对称造成不良后果。

该规定适用于九江市城区(浔阳区、濂溪区、柴桑区、八里湖新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出让用地的地下车位(库)不动产登记行为。本规定所称地下车位(库)为地表以下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的,未计入公摊的地下车位停车位(库),包括与地上建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配建地下车位(库)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单建地下车位(库),不含机械车位。地下车位(库)原则上以“个”为单位划分不动产单元,每个单元所有权与所在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使用权设为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

车位(库)建设单位出售车位(库)之前,必须完成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单建地下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应一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地下使用权及地下车位(库)所有权登记。人民防空部门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投资,独立开发建设的平时用作停车位的人防工程,登记主体为投资人。地下车位(库)土地用途、使用期限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持一致。申请地下车位(库)所有权首次登记或转移登记的,应按相关要求提交材料。

记者了解到,本规定实施前,经依法批准建设的配建地下车位,无需补办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用地手续,可按本办法相关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前不动产登记部门需对拟登记事项依法公告30个工作日。本规定实施前,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地下车位(库)已出售的,申请人凭购买协议等材料直接到自然资源部门申请转移登记;本规定实施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地下车位(库)所在项目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后进行销售。结合民用建筑依法配建的平时用途作为停车位的防空地下室为国防设施,由人民防空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