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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除有污点员工的处置权有时间限制
发布日期: 2022-04-13 16:44:48 来源: 大连日报

“我以为我的‘污点’要背一辈子了,幸亏劳动仲裁为我伸张正义。”日前,劳动者白先生拿到仲裁裁决书时感慨地说。

白先生是大连市一家大型企业的员工,大约8年前曾被司法机关刑事拘留过。但这在当时并未影响白先生在企业就职,他和企业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在刑拘解除后也一直正常为企业提供劳动。2019年-2020年期间,该企业的管理政策发生了重大调整,对于曾有过行政拘留、刑事处分等情形的职工开展清理工作,白先生的事情也被拿出来追究,并因此被解除了劳动合同。白先生因此申请劳动仲裁。

金普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仲裁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数种情形,但没有对企业在多久的时间范围内可以行使解除权作出规定。在此情形下,2013年颁布实施的《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指出:“用人单位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处理的,不得再追究其责任。”在仲裁实践中,关于劳动者责任导致的解除,通常都扩展参考这一条款考量。所以在本案中,企业应当在白先生被刑拘后一年以内对白先生的行为进行追究,但由于企业并没有在一年内这样做,其针对白先生这一情形的处置权已经不存在了。

同时,仲裁员对企业的管理人员提出建议:用人单位强化管理、肃清不良风气本身并没有错,但依法治企是一项常态化、制度化、长期化的管理措施,在日常的管理中,应该强化管理秩序、强化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及时、合法地处理有关劳动关系的问题,积极和有效地维护企业的管理秩序,保证企业的劳动关系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 职工开展清理工作 劳动仲裁为我伸张正义 有时间限制 仲裁裁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