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1年8月,郭女士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刘先生进行转账,转账金额45000元。但无巧不成书,在郭女士微信好友中,有另外一名与郭女士想汇款的刘先生微信名字相同且头像相似的张先生。汇款时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细节的郭女士,错将45000元款项转给了张先生。
发现转错款后,郭女士立即与张先生联系,要求返还转错的款项,但张先生表示拒绝。无奈之下,郭女士只得以张先生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返还款项。张先生主张钱是郭女士主动转给自己的,而且钱款已经花光,不愿返款。
那么,张先生应不应该将郭女士错转的欠款返还呢?
【律师解答】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对于不当得利,《民法典》已明确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得利人应当予以返还。
《民法典》还明确规定:利益不存在时的返还,应区分得利人主观状态的善意或恶意。1.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根据上述规定,善意得利人的返还义务的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现存利益的确定时间为得利人受利益返还请求之时,于此时非现有的利益,免负返还义务。2.恶意得利人,无论利益是否存在均承担返还义务。恶意得利人负担较善意得利人更为严厉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初始所受的一切利益及本于该利益所生的利益。若恶意受领的利益不存在,不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得利人都当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
在本案中,张先生明知涉案标的物是不属于自己的钱款,在郭女士催要下仍拒绝返还,是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已经构成了《民法典》中规定的不当得利,郭女士有权要求张先生归还。且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郭女士不仅可以要求张先生还款,还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张先生应依法予以返还并赔偿因不当得利给郭女士造成的损失。
诚实信用是每一个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是《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不当利益不可取,诚实守信才能立身。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世川律师事务所宫祥兰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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