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在老百姓眼里,可是一件赌上大半辈子积蓄的,天大的事儿,自然是能省一点就省一点,要是“捡”到了低价房,那自然是好事成双,只不过便宜可不一定有好货。
据新闻坊4月19日报道,最近,上海市民倪先生反映称,自己本意是想给老人买一套养老房,却没想到稀里糊涂地被欺瞒,差点买到了一套让人堵心的房子。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上海一男子尽孝却遭哄骗买到“凶宅”最近,上海市民倪先生向《新闻坊》反映他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为“捡漏”成功,实际可能买到了一套"凶宅"。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倪先生打算给老人买套养老房,当时看房的时候,特别注重房型是否正气。当时中介推荐这套房时,无论是户型还是地理位置都让一家人非常满意。
更重要的是,这套房子的价格也非常划算,而且由于“房东急售”,愿意从挂牌价230万元直降到215万元,足足便宜了15万元。倪先生一家人都非常心动。
房价如此“实惠”,又加上中介营造了一种房子很热门的假象,倪先生甚至还没有来得及踏进房子里看一眼,就被中介忽悠着交出了5万元定金。
但是没看到房子,倪先生心里总觉得不踏实。他向中介表示,一定先看房才签合同。可没想到“看房”这一个小小的要求,中介却是一拖再拖。
急中生智之下,倪先生联系了另外两家同样挂出这套房的中介机构,其中一家表示当晚就能去看。而另一家则对倪先生直言,“这套房子里死过人”!
这可吓呆了倪先生,倪先生询问周围邻居后发现,中介所说属实。
邻居表示,这套房子曾发生过“非正常死亡”,并且亡者是在屋内死亡。
“这套房出过事情,这栋楼里面的邻居都知道的。我们去敲了几个邻居的门,当时大家都是有点没有明说,有个阿姨就给了我们一个暗示,就说:你要买这套房啊?就表情很惊讶。”倪先生对记者表示。
有小区居民称,“我一般性不去这个楼面的,死过人有阴影的,心里总归有点怕的。之前是一个男孩租房子住在这里,好像是自杀的,烧什么东西熏死在卫生间里的。这件事有好几年了,听说是赌钱欠债才自杀的。“
4月19日,记者前往涉事小区一探究竟,刚刚走至门前,就发现邻居家门梁上高高挂起“八卦阵”,还正对着隔壁正门口。
居委会接受采访时表示,2018年3月份的时候,派出所主动联系了居委会称,他们接到报案,说这栋楼里可能有居民失联,想要居委和派出所一同查看。破门进去以后,发现有一个人倒在那边,后来有120和法医一同进场,具体情况他们也并不清楚。
事情发展到这里并没有结束,倪先生惊讶地发现,这套房所谓的房东不是别人,正是他们给付定金的连锁房产中介某门店的店长!
而转账记录显示,房屋定金的5万元是直接转给了门店店长本人。
铁证如山,中介员工最终证实了倪先生的怀疑,但辩称房东并不知道房子里曾经死过人。
周围邻居、同行,甚至居委会都知道,而作为房东,又是掌握房屋一手信息的房产中介公司门店的店长怎么会不知道?
被欺骗的倪先生不愿意再相信这家中介公司,提出撤销自己与中介签订的居间合同,并要退还5万元定金。
但是双方的沟通并不顺畅,倪先生为此报了警。
目前,经过司法调解以及媒体介入,涉事中介已经将5万元定金退还,并解除了居间合同。
而记者看到该套房屋在该涉事房屋中介的官网上已下架。
倪先生一片孝心,却被阴霾真相,格外“膈应”,不少网友也表示,无论如何,既然房屋内曾发生过特殊事件,都应该提前告知消费者!
也有网友表示,买房还是不能只看价格,不看“品质”。
还有网友建议,应该出个“凶宅”地图,能打破信息茧房,让购房者心里也有底。
也有网友表示,只要便宜,“凶宅”都不是事儿!
律师:法律未对“凶宅”进行准确界定
北京青年报此前报道,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良善认为,“凶宅”的概念并无权威官方界定,法律也没有对“凶宅”进行准确界定。对凶宅的定义,应当遵从普通民众的通常认知,即曾发生自杀或凶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具体包括发生他杀、自杀以及意外事件等情形。如果有人在房屋内正常死亡的,则不属于凶宅。
另据检察日报此前报道,“‘凶宅’的概念和定义是相对的,是主观心理上的概念,也可能随着历史演化而发生改变。”中国政法大学国土资源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显冬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对于‘凶宅’,不同的人可能有不同的反应,也会有部分人认为没有影响,不介意居住在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中,不过它确实是中国传统观念中寓意不吉利的民俗概念。”李显冬说。
中国人的传统观念认为,在一定时期内曾发生过凶杀、自杀等致人非正常死亡的恶性事件的房屋属于“凶宅”,具有“不吉利”的性质,因此绝大多数人对“凶宅”心存芥蒂。
此前报道,2011年,刘某与晁某签订了八个月的房屋租赁合同,后来,刘某以有人在所租赁的房屋中突然脑梗死亡为由,认为房屋属于“凶宅”,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租金。但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房屋内伤亡属于正常现象,没有“凶宅”之说,故对刘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凶宅”一词,目前并没有权威、统一的定义,也没有科学依据可以证明“凶宅”带给居住者“不吉”的影响确实存在。有人认为,在房屋居住使用的质量能够得到保证的情况下,“凶宅”这一概念并不受到法律的约束。
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受访专家称,民间风俗习惯同样可以作为约束民事法律行为的依据。尽管“凶宅”与房屋的物理质量无关,但是“凶宅”在交易中可被认定为“瑕疵出卖或出租物”,房屋交易中如果买家介意,那便是“重要信息”。
律师赵良善还表示,在房屋销售时,卖方或中介方有告知的法定义务。因为凶宅系房屋的重大瑕疵,会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是影响合同订立、履行、房屋价格的重要因素,因此,如果卖方或中介方未履行告知义务,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刻意隐瞒凶宅这一事实,卖方或中介方则构成民事欺诈。
赵良善建议,购房人如果买到凶宅,可以先与卖方或中介方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诉诸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的合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程鹏杜波
校对|段炼
封面图片来源:新闻坊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自新闻坊、检察日报、北京青年报、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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